空气净化器检测

发布时间:2022-07-04 10:18 阅读次数:

空气净化器检测

空气净化器标准体系及相对应的检测项目:

一、空气净化器安全性能标准:

GB 4706.1-2005《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 1部分:通用要求》

GB4706.45-2008 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》

二、空气净化器净化性能标准:

GB 36893-2018 《空气净化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》(20191201日实施)

GB/T 18801-2015《空气净化器》

GB 21551.1-2008《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抗菌、除菌、净化功能通则》

GB 21551.3-2010《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抗菌、除菌、净化功能

三、空气净化器检测项目:

空气净化器质检报告(包括空气净化器电气安全及净化性能检测)检测项目如下:

1、电气安全(电器安规)

2噪声(声功率级)

3负离子浓度(负离子)

4、功率(净化能效)(实测功率、待机功率)

5、净化能效

6去除率(甲醛、甲苯、苯、TVOC、颗粒物、PM2.5CO2NO2SO2等)

7、除菌性能(白色葡萄球菌、金黄色葡萄球菌、大肠杆菌、空气自然菌、黑曲霉、噬菌体、流感病毒、肠道病毒等)

8、有害物质是放量(臭氧、TVOCPM10、紫外线、臭氧24小时增量)

9除臭性能检测(二氧化硫、二氧化氮、氨气、硫化氢、乙醛、醋酸等)

10累积净化量(颗粒物、甲醛等)

11洁净空气量(颗粒物、甲醛、甲苯、苯、氨、TVOC等)

四、下面分别对空气净化器安全和净化性能进行解释:

安全性能标准:

安全标准方面, 1部分:通用要求》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安全的通用条款。而 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》则对空气净化器这个分类产品的特殊方面做出了要求。

净化性能标准:

关于《空气净化器》的解读

2015915日发布的《空气净化器》国家标准,是该标准的第3版,第二次修订。

1、使用性能

净化能力反映净化器的实际工作能力,称为洁净空气量(CADR),以单位时间内可以净化空气的体积来表征,单位是立方米每小时,m3;/h。要求:

2、健康指标要求

健康指标要求是源于产品使用的特殊性提出的,充分考虑使用过程中的消费者人身安全不受到伤害。标准的健康要求指产品工作过程中有害物质的排放,以及除菌、抗菌能力,具体要求如下:

3、空气净化能效

能效直接反应产品的设计和制造水平,净化器的净化能效分为两个部分,即运行时的功率消耗和待机状态的功率消耗,具体要求如下:

(1)净化器待机功耗应不大于2.0W

(2)颗粒物的净化效能应不小于2.00m3;/W.h.

(3)气态污染物的净化效能应不小于0.5m3;/W.h.

4、检验规则

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试验,出厂检验是每台必查的例行检验,只对安装中可能发生问题的项目进行检验,检验合格后才能出厂。

型式试验是产品的定型检验,是对产品设计的总体检验,标准中所有的项目,以及GB4706.45 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》安全标准中的全部项目都应进行检验,检验合格后才可定型生产。为了保持产品质量的稳定性,每年要进行一次型式试验,对于停止生产一段时间,需要恢复生产的产品,要在型式试验检验合格后才能继续生产。


凡正式提出交货的净化器,均应进行出厂检验。出厂检验的项目见表4序号1~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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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、标志要求

标志是产品最主要的特征说明,同时是消费者选购和安全使用的重要信息,也是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的有效手段,标准除了对通用性标志的要求以外,还增加了净化器特征性能的标志要求。

6、试验方法

试验应符合下述一般条件:

a)除对试验环境条件另作具体规定的试验外,型式试验应在环境温度为(25士2)℃,相对湿度为(50+10)%,无外界气流,无强烈阳光和其他辐射作用的室内进行:

b)试验电源为单相交流正弦波,电压和频率的波动范围不得超过额定值的士1%;

c)被测样机应在额定状态下,按照使用说明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。

试验设备

试验前检查污染物发生、测量和记录等器具,均应处于正常使用状态。试验用仪器仪表的性能、不确定度、量程应满足下列测量要求:

a)用于型式试验的电工测量仪表,除已具体规定的仪表外,其精度应不低于5级,出厂试验应不低于10级;

b)温度计:不确定度应在士0.5℃以内;

c)湿度计:不确定度应在士5%以内;

d)计时仪表:不确定度应在+0.5%以内:

e)激光尘埃粒子计数器,测试粒径范围应包括03pm~10μm,仪器量程应满足10个/L(如果量程达不到,应配置合适的稀释器:或采用经过计量的同类等级的仪器):颗粒物质量浓度测试仪,不确定度应在士0.001mg/m以内;

g)气态污染物质量浓度测试仪,不确定度应在士001mg/m以内;

在线即读式气态污染物浓度测试仪需根据其测量范围做定期校准,与化学法或色谱法测得的数据比较,偏差应在士10%以内;

h)分光光度计,不确定度应在士0.005以内。

7、标准污染物

试验用标准污染物应符合下述要求:

a)颗粒物:香烟烟雾(例如:红塔山牌经典150),焦油量为8mg; b)气态污染物:发生源产生的气体纯度大于99%或二级标气以上; c)微生物:符合GB215513-2010的相关规定。

有害物质释放量

有害物质释放量试验按照GB4706.45-2008第32章和GB215513-2010第4章规定的方法进行。

待机功率

连接净化器与电参数测试仪表,接通电源,仪表进入测量状态,净化器在待机状态下稳定至少10 min 后,开始读取测量值。

在超过30min的时间,测量的功率变化小于1%,可以直接读取测量值作为待机功率。

如果在此期间内功率变化不小于1%,则连续测量延至60min用耗电量除以测试时间来计算平均功率,即为待机功率。

8、 型式检验

净化器在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进行型式检验:

a)经鉴定定型后制造的第1批产品或转厂生产的老产品:

b)正式生产后,当结构、工艺和材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,

c)产品停产一年后再次生产时;

d)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。

型式检验应包括本标准和GB4706.45-2008中规定的所有检验项目,包含表4中的全部项目。

型式检验抽样应按GB/T2829进行,检验用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批中抽取2台,累积净化量试验另抽1台,共计3台。按每百台单位产品不合格品数计算,采用判别水平I的一次抽样方案。不合格分类不合格质量水平判定和判定数组见表5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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